在婚姻
有效期内,夫妻任意一方或两方实实在在地获取或应该获得的基本
养老保险,应视为共属的家庭财产。
而在这些外延条件之外,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限之内的下列资产,应当被认定是夫妻共享的财富:
(�)夫妻双方所领取的
工资福利和奖金收入;
(�)生产活动、营运管理以及投资过程中所带来的收益;
(�)
知识产权领域所产生的收益;
(�)源于
继承或接受赠送的财产,但被
遗嘱或捐赠协议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部分不在此列;
(�)任何一方将自身所属的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领到或应当可以领到的
住房补贴及
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政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