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首先,若存在任意一方或第三者采取
胁迫手段,使得相对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形之下签订
欠条,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欠条。
若经法院与仲裁机构充分调查核实相关事实之后,发现确实受到胁迫签订此条约,那么从撤销之日开始,该份欠条应视为无效并不再具备
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欠条的签订过程并未出现前述情况,那么该欠条依旧具有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