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阴阳合同”,即是指双方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不同内容约定的合同,其中一份为掩人耳目的形式合同,仅供内部参考作用;
而另一份则为真正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实质性合同,即“阳合同”和“阴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
法律效力的认定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如果“阳合同”无法如实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那么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反之,若“阴合同”能准确地阐释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该合同即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实质性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