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签订期限长达三年之久的
劳动合同,其
试用期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具体时长应当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且需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紧密关联。
对于签订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允许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履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从事常年性工作并签订了固定期限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们,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亦不能超过六个月。
此外,仅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签订期限尚未达到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均不可设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