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之
债务,女方是否有义务予以承担,该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首先,如果该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其相关费用,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此种情形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债务。
在
婚姻破裂之时,夫妻双方应对
同居期间应付利息和本金负责并共同偿还。
若在分割财产后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的,或者财产交予各自享有,则双方应该协商如何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需由
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若一方于婚姻关系之中并非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背负此等债务,其原则上应该由其
私人财产进行偿还。
其次,若是借来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女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