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口头遗嘱,乃是
遗嘱人生存在紧迫危险境地之下,凭借口述方式设立的遗嘱。
为确保该种遗嘱的有效性,需满足如下几个特定条件:首要的条件即遗嘱人本身必须处于紧迫危急时刻;
其次,当遗嘱人确
立遗嘱之时,应
保证现场至少有两位
证人出席并予见证;
最后,遗嘱人必须以口述方式完整表述出自己对于处置财产事务的确切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