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若在婚前凭借
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为之办理了
按揭贷款手续,在房地产
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只署名为该一方时,那么这栋房屋仍然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按揭贷款也属于其
债务,仅为个人担当。
无论是在婚后还是在
离异后,如果配偶一方参与了还款工作,都不会改变此房屋归属于个人财产的本质属性。
因此,在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判决中,这栋房屋被判定为个人财产,剩余尚未偿还的债务也为
个人债务。
但是,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包含配偶一方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却应该予以合理补偿。
关于第二种情况,即使
房产证书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但倘若配偶方能提供
证据来证明在
购房时曾作出过共同
出资的行为,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对房产进行分割时,这栋房屋仍然将被视作
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但是,剩余尚未偿还的债务依旧是他(她)的个人债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首付以及已然偿还的贷款中的配偶一方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若配偶方能够同时提供证据,证实
结婚前,他们都是同意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基础上才进行了出资,那么尽管这栋房产在产证上仅列明了一方的名字,但是在法院对此进行审理时,还是应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按照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处理。
同时,就如同房屋的按揭贷款一样,也应视为全部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不过,对于在分割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当事人之间
出资比例悬殊严重,并且在婚后实际并无共住或者婚姻关系短暂的情况下,也必须要一并加以考虑,可以参考当时的投资比例来分配房产,而不应执着于对半分割的原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