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续
居住证之程序通常需要提前一整月进行准备。
居住证由县级行政区域内之公安机关负责签发,其
有效期为最长一年并可
续期。
对于保持合法居住状态且已在该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周期的居住证持有者,必须于每年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前往居住地区域内之派驻警局或经授权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续注相关手续。《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