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他人假借其名签署的合约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合同。
由于这类合约属于未经授权的
委托合同,即
由他人假借被冒用人之名进行签订,作为被
代理人,即实际受侵害的人,可依法向相关法院请求撤销这一合约。
另外,在此情况下,倘若
行为人在其行为尚未得到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双方
当事人亦享有自行决定是否取消交易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