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起
离婚诉讼,以下为您提供详细步骤:
首先,应明确具体的
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若夫妻双方并未受到任何法律上对其自由行动的限制,那么便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原告必须在被告
户籍所在地区域的法院进行
起诉。
若被告
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处不在同一地点,可选择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
申诉。
其次,您需要准备相关的
诉讼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诉讼文书、个人
身份证件、
结婚证书或
婚姻登记档案、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符合案件所需的所有
证据。
值得您注意的是,您撰写的诉讼文书无需过度繁琐,简洁明了、阐述事件本身即可。
所提供的证据需根据您所提出的诉讼需求而有所不同。
例如,倘若您希望争取
财产分割,就必须提供房产存在及价值的确凿证据。
再者,向具备
管辖权的法院
立案庭
递交上述诉讼资料,以申请立案。
立案庭收到申请后,若经审理认定符合
立案条件,则会准予立案受理。
一般情况下,自立案的那一天算起1至2周之内,立案庭将会依照案件的性质将之转交给审判庭或快裁庭后继办理的法官手上。
然后,法官将根据庭审过程中的各种状况,给出最终的裁判意见。
若能够达成调解的结果,会制作
民事调解书;
若
撤诉或是基于法律规定需要转移管辖权的情况,则会制作民事
裁定书;
若无法通过调解或撤诉解决矛盾,则会制作
民事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