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焦点在于,逝者的房产是否属于其与配偶的
共有财产。
依
法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财富原则上应视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
因此,针对此类问题,首要之务便是明确是否有遗留下来的
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基础上,再将其中属于夫或妻尚在人世的那一方的份额进行分割。
理论上,这部分财产应当占到整体财产的一半左右。
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剩余的财产以及逝者的其他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都是死者的遗产范畴。
如果存在
遗嘱的话,便应当遵照遗嘱所有分配;
反之,若
无遗嘱留存,那么其配偶及其他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其父母、子女等)将会瓜分逝者的遗产。
具体而言,遗产传承的顺位依次如下:
最高位阶:
配偶;
其次,子女及父母,而第三顺位则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以及外祖父,外祖母。
当
继承权的启动之后,应当遵循顺序,即由处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优先
继承,倘若第一顺位并无继承人,则随即启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