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租赁、借用等特殊情况下,导致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并非同一主体之时,若在此类交通过程中出现了
交通事故并认定为该
机动车辆应担负
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该车辆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据
法规,在强制性
汽车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范围内,向受害方支付
赔偿金。
如
赔偿款项仍显不足,剩余部分则须由实际运用此机动车辆的人员负担
赔偿责任。
而即使在
机动车所有人对此次事故形成的损害事实确有过错的前提下,同样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