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法律
法规的限定,员工若选择自动离职,通常情况下无需履行给予经济补偿之义务。
然而,倘若
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定标准支付
劳动报酬、未提供相关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决定离开单位,此类情况便可通过申请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
辞职请求,从而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
同样地,对于在
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如需终止
雇佣关系,同样需要提前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符合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