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并非因自身主责导致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造成伤害的情况下,理应被视作
工伤,职工有权进行鉴定及索赔要求。
所谓“上下班途中”,实际指代的是从居住地至指定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之路中所必须耗费的时段内所可能发生的身体损伤事件。
然而,当此类事故发生于探亲访友过程之中,则不具备判定工伤的条件。《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