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任何一方存在如下情节,那么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均可提出索赔请求:1)婚姻一方伙同他/她人长期稳定地维持婚姻外的亲密关系即所谓的“
重婚”行为;
2)婚姻一方与其他人共同生活以期获得精神或物质上的满足,这被称为“与他人
同居”;
3)婚姻一方不断施加强制性的身体或心理
暴力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这种行为即为“
家庭暴力”;
4)婚姻一方故意采取歧视、冷漠或冷酷无情的态度对待家人甚至将他们视作废弃物,这种情况便构成了“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5)婚姻一方在日常行为中有其他严重过失或不当举动而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此种情况应归类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由于配偶另一方的过错性行为引发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以至于承受巨大经济及
精神损失的无过错方,有过错的一方可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