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并非必要经由公证办理。
如
继承人具有自行意愿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其决定放弃继承权,那么即便未进行
公证处理,该项权利仍将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依照我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
继承程序启动之后,继承人如有意愿
放弃继承,则应于
财产分配处置事宜完成之前,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见;
反之,若未能做出任何表示,将被视为已接受继承。
同时,遗赠受益人亦应该在获知自身为
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在知晓期60天内,针对接受或拒绝遗
赠予以明确表态;
若
逾期未发表任何意见,便默认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