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形式的
分居乃至数年都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
离婚判定。
而在法律上,人民只有通过正规途径——即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领取
离婚证书或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取离婚裁决书、调停书才能得到法律认定的离婚结果。
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
当事人能够就离婚、子女的
抚养权、财产的分配等相关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自行携带所需证件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与
离婚协议赴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反之,倘若未能就上述议题达成共识,想要离婚的一方便可选择向对方本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同时,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所在地不符,则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受理该案件。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感情确实破裂,那么便有可能依法作出离婚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