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情况下,若因如下原因而导致此结果发生,用人单位则应相应地提供
经济补偿金:
首先,当
劳动者身患疾病或遭受
工伤伤害,且
医疗期结束之后,其无法再继续履行原有工作职责,亦或是无法适应该公司为其新指派的工作任务,其次,当劳动者对自己当前负担的职位感到力不从心,尽管已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然而依然难以胜任该项职务。
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数为准绳进行计算,每运作一年后增补一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其酬劳,但对于累积六个月以上并未达到一年服务期的情形,同样算作一年来进行处理;
至于不足六个月的话,仅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其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