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贷款
诉讼案件的行使地域
管辖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在原告所在地进行
起诉。
对于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引发的
民事纠纷,应当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发生冲突时,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相反而言,针对
法人或者其他非自然人社会团体所提出的
民事诉讼请求,亦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个诉讼事务中,若涉及到数名被告,并且这些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的
管辖区域内,那么,各个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将依法享有该宗案件的管辖权。《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