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相关规定,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法院拒绝进行刑事
自诉案件审理的情况:
首先,如果超过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追诉时效,那么这类案件将无法进行刑事
自诉。
其次,如若被告人物理意义上已死亡或下落不明,同样难以进行刑事自诉。
第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该案件并非法定的自诉
类别,这意味着仅有部分
刑事案件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方式进行审理。
具体来说,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需要
当事人自己提出请求,才能成为审判对象的案子;
(2)
被害人有明确的
证据证实的较轻程度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能够提供合理且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对侵害其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被告行为需要必须追究
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却未予在此方面启动司法处方的案件。
此外,在自诉方自行
撤诉后,如果再次
起诉,除非存在
证据不足问题并因此撤诉之外,否则仍会面临再次拒绝受理的困境。
最后,当法院针对民事案件完成调解之后,自诉方若仍然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并试图重新提起刑事自诉的,亦属此类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