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原则上,针对
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只存在唯一的途径。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所定义,所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是指由医学会这部专业机构以统筹管理的方式,召集与疾病治疗领域相关的资深临床医学专家以及具备扎实法医学理论素养的法医学专家作为专家组,整合运用医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法医学等相关学科的视证技术,对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
行政处理的各类专业性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检验、甄别和论证,并最终为这类问题出具具备权威性的鉴定报告和结论的专门性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
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