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父母对于其子女的婚姻
购房过程中提供金钱支持并协助办理相关
产权证件事宜时,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若父母在子女尚未步入婚姻殿堂之际为其购置房产,此举应当被视为对于己方子女的私人间
赠予行为,此时,所购房产应属子女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在
离婚案件中纳入
财产分割范畴。
其次,倘若父母在子女生成婚事先已为他们两人购买了房屋,并且明确告知这处房产是赠送给子女与其配偶夫妇二人所有,那么,这样的房产便会被归类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将纳入
财产分配范围之内。
再者,若子女婚后,父母依旧为他们添购新房,这时,我们应该把这种做法理解为父母对于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行为,从而在子女离婚时,可以将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假如父母在子女婚后才有意捐赠,以帮助他们购置房产,同时也明确表示这部分资金仅属于子女个人所有,那这种情况下,购置的房屋并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审理阶段,任何一方都不能对此进行分割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