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不论其证书发放日期何时,都与所有权的归属无关。
在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其所有权归属应依据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1.在
产权登记手续完成之前,购买人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房款且产权证记于自身名下的,这部分房产将被认定为该购买人的个人资产;
2.若在同一时期内,购买者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房款但产权证却记于两人名下的,那么此类房产应视作夫妇共同资产处理;
3.倘若购买者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之前已进行了
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产记于自己名下,然而偿还
债务所需的资金却是夫妇
共同财产所支付,那么在夫妇宣告
离婚之时,这些房产将仍然归购买者个人所有,然而在此后的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房地产价值增值部分以及还款金额,应当作为共同资产予以分割;
4.如果
当事人的父母在产权登记手续完成之前就已经为他们的子女购买了房产,则这部分房产可以被视为其自个儿意愿的表达,因而应该被认为是他们各自子女的个人资产;
5.在产权登记手续办妥以前,双方父母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尽管其产权证领取之日晚于
结婚证颁发之期,但这些房产仍应视为夫妇共同资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