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了
结婚证书之后,一旦女方家长并未明确地表示该笔嫁妆仅专用于女方个人,则可默认为这是对夫妻共同财富的
赠予。
第一种情况下,当这20万元嫁妆是在
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之前所交付给女方时,通常被视为女方父母赠予女儿的特有礼品,归于后者的婚前所有财产范畴。
然而,若这20万的嫁妆系在结婚登记完成之后才送给女方,而女方父母亦未能明确表示此嫁妆仅献给女方个人,那么,该嫁妆将普遍被视作对整个夫妻之间的馈赠,属于夫妻的共同财富。
在此基础上,以下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类型,这些都应归属为夫妻共有财富,由他们双方共享所有权:
1.薪资收入,奖金以及其他劳务收入;
2.来自生产、运营以及投资活动中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来自于
继承或者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其中一方的部分;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享所有权的财富。
对于这类
公共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