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合法合规的。
在处理相关
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会在签署
借款合同时设定
管辖法院。
若双方已有所约定,便依约所言;
若是并无约定,则依据法律
法规加以确定。
为此,以下列举几点有关情况:
1、被告住所地:
对于涉及向自然人提起的
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户籍所在辖区的人
民法院管辖;
倘若被告住所地和常驻地并不相符,则应由常常居住所属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涉及到的主体为公司或组织等
法人单位,应由被告注册设立之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同一案件中涉及到多位被告,而其住所地及常驻地分别位于两个甚至更多不同辖区内,那么各相关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
管辖权。
2、原告所在地:
当借贷双方因
合同履行地点问题产生争议且在当初并未做出明确约定,事后又未能达成
补充协议,且无法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推断确认时,按惯例将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处理涉及给付货币例如向对方支付货币作为酬劳的
合同纠纷时,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
同理,若涉及交付不动产相关的合同纠纷,那么不动产所在之处即视为合同履行地;
乃至在其它情形下,如履行义务方位于何处即是合同履行地。
如存在一些即时
清算的合同,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地点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若有合同未能实体履约,即便
当事人双方并未预定特定的履行地或是无法通过之前的约定来予以判断,所有当事人的住所地都不在上述约定之内,此时管辖权则可能归属于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可见,关于各类
债务纠纷,确实可以在多个地点进行庭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