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若出于法律规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相关补偿将依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在劳动者的工作期限超过一年之后,用人单位需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经济
赔偿。
然而,倘若劳动者的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只需给予其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根据一年的时间长度为其计算
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