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一种典型的
刑法罪名,其具体认定标准在于
行为人是否存在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通过非法途径将他人托管或是遗忘的物品以及地下隐藏物独占己有的行为。
此种行为若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行为人对此拒不返还,便构成了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侵占罪的受害方系被
侵权者的财物所有权。
因此,本罪的
犯罪对象极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务、遗忘的贵重物品以及地下
埋藏物等各类物品,这些物品可能既有合法获取的,也可能是
非法所得或罚没物品。
是故,侵占罪的客体实际上是对他人
财产权利的侵犯。
其次,关于犯罪的客观层面,侵占罪的行为构成要素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的物品或者地下埋藏物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并达到一定的金额规模,且对这些受委托方的财物拒不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
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正当、善意的、合法的手段进行持有时才能发挥作用。
此外,该行为必须表现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不肯返还的本质特征。
此外,关于犯罪的主体身份认定,本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
也就是说,只要是年龄超过16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能成为侵占罪的潜在
犯罪主体。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蓄谋已久的故意,即明知是属于他人交予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失物或者地下埋藏物,却仍然非法占用为己有。
由此可见,侵占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态度、动机、手段以及行为后果等等。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