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必须经过两年的
分居才能够顺利
离婚。
首先,若双方能够对于离婚事宜、子女的抚育及财产的划分等各类问题达成共识,便可分别携带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簿资料、
结婚证书以及详尽的
离婚协议赴至任何一方
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申请。
此过程无需分居。
其次,若双方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共同看法,欲加速离婚议程者则须向被告常住地址所在地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居住地点与登记住址不符时,应由其
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拥有对此案的专属
管辖权。
在此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此对夫妇的感情关系已经出现了无法修补的破裂,那么法庭将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因情感不合而导致的长达两年的分居并非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唯一标准,还有其他诸多因素需要综合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