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明确规定子女所欠
债务需由父母负责偿付,这种逻辑并无明确法源可循。
其次,从法律角度讲,子女所欠债务由父母负责偿付是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及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
依据中国相关
法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独立开展各种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这些成熟个体能够通过自身行为合法地确立、转变以及终止各类民事
法律关系,同时也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
在特殊情况下,那些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18周岁)的孩子,若其
监护人未能履行相应的
监护职责与责任,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被要求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风险。《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