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上进行的房屋
拆迁过程中,只给予
安置房而不提供
货币补偿的做法显然于法不合。
依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的业主有权自由选取货币补偿或者是
房屋所有权的
调换方式来获取相应的利益。
在城市中的
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办法为:
1. 对被
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并依据单位面积的价格计算出房价补偿费用;
2. 对于周转补偿费部分,根据暂时居住环境进行划分档次,且每人每月都会得到相对应的补助;
3. 奖励性
赔偿则是由当地公共权力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综合制定出来的。
关于
征地拆迁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 获取建设项目方面的审批文件;
2. 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拟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
5. 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资金管理的账户;
6. 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书;
7. 公布有效的拆迁通告;
8. 实施前述法制冻结措施;
9. 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 分发并收回
拆迁补偿款项;
11. 完成所有房屋的拆除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