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之
合同的效力,唯有经过特定权利人的追认后方能生效,且追认时限亦有所限制,即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完成追认程序。
首先,对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合同,若经其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追认,此合同即为有效;
然而,倘若该合同系因提供纯粹经济利益或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匹配之目的而订立,则无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可自动生效。
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权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尽快作出是否追认之决定。
若法定代理人未作任何回应,则将默认其放弃追认同意。
此外,在合同被追认前阶段,善意相对人享有撤回权利,但行使撤回权需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
其次,如果
行为人在无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形下,仍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且此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约束力,而是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后果。
同样地,在此情况下,相对人也可向被代理人发起催告,要求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尽快做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若被代理人未做回应,则视为其拒绝追认同意。
同样地,在合同被追认前阶段,善意相对人享有撤回权利,但行使撤回权需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