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推行国家婚姻自由原则,其中涵盖了
结婚自由与
离婚自由两项重要内容。
因此,只要个体明确地感到感情已经达到无法维持共同生活的程度,便具有向配偶提出
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因情感矛盾导致的
分居状况达到了两年期限并且经调节无果的话,那么向法庭提
起诉讼后,法官有权作出直接的
离婚裁决。
在此,谨以严肃之词提醒广大公众,应当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必须是由于实质性的情感问题导致分开居住,而非基于工作、教育等因素所产生;
其次,分居的具体标准通常为在两个独立场所中分别生活,若是仅仅分室或者分床休息,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分居行为;
再次,在计算分居时间时,必须是连续性超过两天以上,否则需要自最后一次分居起重新计两年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