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村地区的林业用地
征收补偿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之务是获取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
这两项的详细标准通常源于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依照征收耕地时所应遵循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层设定。
其次为地上附加物的补偿费用,其详细标准则将由省政府、自治区政府以及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进行定制或者以
代理权划分为各个行政区域,由其自行制定。
再者便是林木补偿费的计算,这项工作需要林业管理部门联合财政、物价以及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然后经过省政府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最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当地农民,也应该考虑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措施。
而在针对林业用地进行征收的整个过程中,我们要做的事情大概如下:
第一步就是向相关人员通告
征地的情况;
紧接着是确认与核实调查的结果;
再来便是举行征地的
听证会;
接下来就是签署关于征地补偿的协议;
然后就是公开征地批准的有关事项;
最后一步就是支付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