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罪进行追溯追究的法定时效通常设定在五至二十年内,假如在二十年后,某些人员或机构认为仍需对此进行严正追纠的,那么他们需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继续展开追溯工作。
在整体的
追溯期限计算中,应
从犯罪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
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持续发展的情况存在,那么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之日起,才开始作为新的时间点来算。
同时,若在整个追溯期限之内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前此遭受的攻击所形成的追溯期限将从犯下后一个罪行之日重新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