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合同效力可以细化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其他类型等四种情况。
其中,有效表示合同已然达到了生效所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从而使得各方
合同当事人能预见其将产生期望的法律效果,此即为“有效”之意;
而所谓“无效”,乃指某种情况下,合乎法定理由,使合同失去效用,也意谓着对此类合同,不会赋予合同当事人任何形式上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效力待定”的概念,主要体现在合同虽已订立,但尚未具有生效条件,因此需在得到有权者的确认之后方能生效;
最后一个
类别则涵盖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诸多种类的其他效力情况。《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