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这通常包括四种情形:
首先,若一方在婚前独立承担并支付了所有房款,且房产登记在单方名下,同时其在婚前已经依法取得
房屋产权证书,那么无论是该房产增值部分还是其他房产收益,都可被视为房产方的
私人财产;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
按揭贷款完成了购造房屋所需款项的支付,而该
房屋登记也是在己方名下,尽管婚后续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但
婚姻存续期间累积的
还贷额度与全部款项之比,将作为计算双方
分割房产增值财产的标准;
第三种情况是,若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然而,婚姻缔结后的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都有权在
房产证书上增加署名,由此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就构成了夫妻共有的房产资产,离婚时对于这些增值部分的分配,双方应先进行协商,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
最后一种可能性是,无论这个房屋是在
结婚之后由夫妻双方
出资购置,抑或是单方背着配偶购买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添置的,那么无论房产名在何人名下,这些房产仍然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分得的房产增值部分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