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刻意实施
恶意转移财产之行为,从而直接危及到
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时,债权人有权凭借其
诉讼权利向当地相关司法机构申请撤销此类不当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突破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这个范畴。
此外,在债权人启动撤销权程序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值得关注的是,撤销权的存在期限紧密依附于债权人知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共计一年时间。
同时,如果在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之日算起的五年内,债权人并未对此前的撤销权进行行使的话,那么该撤销权将自动作废。
对于已经因债务人不当行为而导致债权人可能难以实现其债权的情形,相关行为将会从源头上丧失其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