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政府对
集体土地资源的合法征收程序,包括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具体执行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履行必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是
使用权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基础工作;
其次,科学合理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能够保障被征收者的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再次,支付公正客观的
经济补偿金保护了被征收者的利益;
最后,切实落实土地征收等相关事宜,以确保征拆工作顺利完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低于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行为显而易见
侵权了被征收者的正当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第一,可以与政府机构进行有效协调。
在发现任何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的时候,首要任务应该是与相关部门进行有益的沟通,以此来判定双方可能存在的误解,这样做既能节省彼此的宝贵时间又能节约不必要的精力浪费。
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与开发商或政府有关部门产生的
纠纷,可以寻求政府的公正仲裁。
第三,当以上途径无法成功解决问题,最终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
起诉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提起
诉讼的
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力且明确的
证据,例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征收补偿方案详细信息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