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期内,夫妻两者之间对于共同财富享有的是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权,若其中一方在处理此类共同资产时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所需,这时便应当通过相互商议达成共识,而不应由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独自决定。
若是夫妻中的某一方超越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并且未经对方许可便将
共同财产赠送给了第三者,那么这一
赠予行为应被视为无效的
法律行为。
在此情况下,若配偶一方依赖于共享财富的权利触发请求返还操作,人
民法院应该提供有效公正的支持和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