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者而言,只要在死亡时尚未丧失
继承权,其所生子女便享有代替父亲或母亲,行使
遗产继承权利的资格。
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
继承人将失去继承权:
(一)
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二)因争夺财产归属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
故意伤害行为;
(三)抛弃被继承人,或是对被继承人施加极为恶劣程度的虐待和折磨;
(四)制造、篡改、隐藏或者销毁
遗嘱,其行为严重影响
法律效力;
(五)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逼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定、修改、撤销或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以致影响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