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
医疗事故并涉及到
伤残鉴定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按顺序完成以下步骤:
首先,应由当事双方共同主动提出鉴定要求或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经手转移鉴定责任;
其次,医学会应当依据程序,随机从特定的专家库中筛选出具有资质的法医科专家,加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行列;
第三步,由专家鉴定组的组长负责主持具体的鉴定工作,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所规定的流程;
最后,在所有成员过半数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
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