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中一方所欠款项是否必须由另一方偿还的问题,其答案需依据实际情况方可确定。
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
债务:
1. 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 或由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事后来予以认可;
3. 也或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亦拥有相应的归还责任,它们需要对这些债务进行清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