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合同有效期间内,房东方完全有权力单独
解除合同,然而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违约责任。
然而,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时,房东方同样具备终止合约且无需担责的资格:
第一种情况:
倘若
承租方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亦或未依照租赁房屋的实质用途去利用并获益;
第二种情况:
承租方未能按时缴纳租金,经过出租人严格的催促,却依然在规定限期内示以无动于衷;
第三种情况: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方擅自将租赁
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
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