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当员工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
意外伤害或患上
职业病时,为了保障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有权利暂时停止工作并享受相应的
工伤医疗待遇。
在此期间,其原有
工资及福利待遇在保留原状的基础上,将由用人单位按照自然月度全额支付。
一旦
工伤员工成功鉴定了
伤残等级,其原本享有的各种待遇将被立即停止发放,转而按照本篇文章所述的相关规定,开始享受
伤残待遇。
如果出现工伤员工在
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后仍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的情况,那么他们应当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