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应以双方进行
婚姻登记之时为准,在此之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均应属于其个人所有;
而在完成婚姻登记之后,任意一方所单独取得或由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或经
当事人亲自约定,否则都将被视为婚后夫妻的
共有财产。
2.以下列出的财产则被视作夫妻中的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该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因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救济款项或
补偿金;
(三)书面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该方的财产;
(四)专门用于某一方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五)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属于该方的财产。《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