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
合伙人决定退出合作关系,其他的合伙人应与其共同商议后,依照退出合作当时所拥有的
合伙企业财产情况以及该等合伙人的
股权比重,以此为基础来向该位选择退出的合伙人发放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然而,若在这段时间中,因该合伙人的行为给本合伙企业带来了不可磨灭的
经济损失,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这其中相应地扣除其应当负担的具体
赔偿金额。
至于无人陪同的退出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决定以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将其应得的财产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那位想要退出的合伙人已经选择了离开本合伙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与这个团体无任何关联了。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当
普通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作时,他们需要对那些发生于退出前的
债务负起无限的、且必须
承担连带责任;
而如果身为
有限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作,则针对退伙前的所有债务,仅需以他退伙时所能从本
有限合伙企业收回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
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