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
意外事件中,若肇事者自行承认全责则并无不良后果。
例如,若
交通事故未导致重大
财产损失或者基本状况清晰明确时,
当事人间可以自主协商解决,一方愿承担所有责任的,也可使其承担全责。
然而,对于已经
报案的交通事故,最终的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人员的行为对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以及过失的严重性予以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