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际,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乃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与体现,只要这些内容不触犯现行的法律
法规,便具有无可争议的有效性及约束力,不会因一时头脑发热或者情绪冲动便可随意推翻或更改。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经过认真思考和慎重考虑的
离婚协议,绝对不容许被用于挑战其公正性与合理性,这也是行不通的。
反之,若在订立财产归属权分割协议之时存在诸如欺骗、威胁之类的不正当手段,那么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这份涉及
纠纷的
财产分割协议。
换言之,
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使一方已经达到
离婚的预定目标,也切勿以“明显失衡、产生重大误解”为名,试图推翻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具体条文与细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