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子女并无义务承担对与其父亲
同居的年长妇女的
赡养责任,原因在于这位妇女并未与
当事人的父亲成功缔结正式婚姻关系。
即便对方已与当事人父亲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若此女性与当事人并无
抚养关系,那么作为其继子女,同样无法履行对于继母的
赡养义务。
在整个过程中,只有成年子女才需要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承担起赡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