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情于此论述。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界定,
债权人得以自由地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交易主体,但仅在以下特定情形下不被允许实施:首先,根据债权所固有的性质、特点不得进行转让;
其次,若有双方
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明确规定该等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最后,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不宜对该等债权进行转让。
如存在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任何非金钱性质的债权均不得进行转让的条款时,应不能对抗对此不知情且无恶意的第三方交易者。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定立了关于金钱债权不得流转之制度,也不能对该规定设防的第三方产生影响。《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